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 57 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 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规〔2024〕5 号)、《关于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皖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建质函〔2026〕14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保证检测质量,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行为管理
(一)严格业务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签订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工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不得以恶意低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严禁承揽业务后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检测工作服务质量。
(二)规范检测活动。省外或市外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检测业务的,其在宣主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活动开展前,应及时登录“宣城市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提交与检测活动相关资料,不能满足检测活动要求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规范检测数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应完整留存,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以“中间报告”“快报”等非正式检测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检测场所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确保在工作时间内视频监控正常运行,满足远程视频监管的要求。对工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实行留存制度,固定检测场所的收样区、样品室、制样室、试验区、养护室、留样室和现场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 个月,自动采集的电子数据、图像应与检测报告同期保存。
二、加强质量检测过程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需更换检测机构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备。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规范原材料收样和送检。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应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要对见证试样的制作、取样、封样、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应满足有关规定,送检试样应作有效封志、标识。见证人员应填写《质量检测见证记录表》(详见附件1),真实记录相关见证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应在取样(制样)地点对见证过程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影像记录,照片需采用水印相机载明工程名称、代表部位、见证日期,清晰记录参与见证取样工作的人员等,见证相关资料作为工程资料存档。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 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三)规范现场实体检测行为。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编制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方案,并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确认后,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检测时,见证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测见证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采用水印相机拍摄“三照一牌”(项目大门、检测楼栋、检测部位、检测信息牌)照片,作为检测报告附件出具。照片应自动载明检测日期、地点,标明检测项目名称或单体工程名称,清晰记录辨别参与本次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检测信息应通过现场参与人员举牌拍照说明,信息应载明项目名称、楼栋号、检测参数、检测时间、检测人员、见证人员。
(四)严格执行检测结果不合格上报。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通过“宣城市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对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填写《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统计台账》(附件3),于1个工作日内上传报送;未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机构需按月执行“零”报告制度,于每月第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不合格台帐“零”报告上传报送。
三、加大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力度
(一)强化常态化监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检测机构监管机制,完善常态化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测行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
(二)实施重点监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重点加大对日常监管问题突出、投诉举报数量较多、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承揽检测业务、长期无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防火防腐等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必要时采取“原点复测”方式进行检测数据对比。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对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以及超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承接业务、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